生命价值几何
人的生命是神圣的,法无定论,神圣不可侵犯。这个道理即浅显又深奥。
浅显,任何神智健全的人,都不会玩忽职守,亵渎自已的生命。
深奥,社会上,一面是以人为本的同情、友情、亲情,党和国家的关爱之情。另一面,对人的生命冷漠、轻视、亵渎,令人寒心、痛心。
近日读报,韩国京畿道利川冷冻物流仓库爆炸事故,受害人得到赔偿,最低额1。45亿韩元(合118万人民币);最高额为4。8亿韩元;人均2。4亿韩元(合人民币195万元)。对照国内赔偿额相差几倍,甚至是十几倍。有评论说:“中国法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的价值和精神损害价值是严重低估的。”说的很对。看了报道和上述评论,生出不少联想。
常常听到人们议论:人身损害赔偿,公了不如私了,私了赔偿的多。也常常见到个案的确如此。人身损害赔偿决方式的这种取向,是对现行赔偿标准的否定。赔偿额低,是对生命价值的低估,也是对公民生命健康、精神损害的轻视。
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,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,审判实践依据司法解释行事,赔偿标准长期得不到立法规范。司法解释能够解释出标准,为什么不能立法规范呢?反映了行政执法者、立法者对公民生命健康、精神损害的冷漠。面对低的赔偿额,处理安全事故的人员,很少有人呼吁提高赔偿标准,他们的心也是冷漠的。
多年前,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就争论赔偿问题:有的人主张加害人没有给付能力就不要判赔,审理期间,能交付多少,就判赔多少,出发点是执行能力。不同意见者主张:应该根据损害程度、后果确定赔偿额,体现对公民生命价值的肯定。这种意见往往遭到否决。给付能力论者,是对公民生命健康、精神损害的轻视。
一些企业管理者,对安全生产玩忽职守。一些老板追逐高额利润,无视安全生产,由于他们亵渎人的生命,人为造成的伤亡事故层出不穷。
人身损害赔偿是对加害人、酿成者的惩罚,对死者的慰籍,对伤残者,死者亲人的安抚。更是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尊重。如果受害人死伤的生命价值一文不值,那儿还有人身权、生存权的保障。面对重大伤亡事故,理赔、改进安全生产措施,首先要想的是,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。
人的生命是无价的,不能用值多少钱去度量。但是,人身受到损害,应得到的赔偿是有价的。赔偿额,就是人身受到损害程度的价值体现。赔偿标准的确定,是对人身损害的价值评估,这种损害包括肉体和精神。轻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价值理念,就是对生命的亵渎。期待立法者,从人的生命是神圣的理念出发,规范、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。
(全文完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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